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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监狱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21:22:46  浏览:92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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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监狱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0]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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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发广东省监狱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监狱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
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四月十九日



广东省监狱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
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监狱管理局(副厅级)。监狱
管理局是司法厅管理的主管监狱工作的行政机构。

  一、主要职责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贯彻执行国家监管改造罪犯的法律、
法规,向主管部门提出监狱设置、撤销、迁移方案的建议,编制监狱工作的中、
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监狱的狱政管理工作,统一调配和组织全省罪犯的收押、调遣、
释放、行政考核奖惩,负责组织指导罪犯减刑、假释、审批暂予监外执行的刑罚
执行工作,检查指导监狱的安全防范工作,做好监狱的突发性事件的预防措施和
反暴乱劫狱工作。
  (三)指导监狱的现代化文明建设工作,制订监狱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对罪犯
进行政治、文化、技术教育改造规划,配合做好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工作。
  (四)负责监督指导罪犯生活卫生管理工作,保证囚粮和改造经费的到位,
管理各监狱医院,指导监狱防疫站预防各种流行性疾病。
  (五)指导、规划、检查、管理本系统工、农业生产和犯人监舍、生产厂房
和干警职工宿舍的规划建设,指导、规划、帮助监狱产业结构的调整、新项目开
发、技术改造,提高产品质量、保障劳动安全等工作,指导监狱组织犯人的生产
劳动,按规定办理本系统投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批准手续。
  (六)管理监狱业务费、事业费、监狱专项经费,审批直属单位年度预算、
决算;管理、监督、审计、检查各单位经费的使用情况;管理本系统国有资产。
  (七)负责制订监狱场所监管技术装备、通讯设备、警戒设施和犯人被装计
划及供应发放工作。
  (八)协助主管部门管理局机关处级干部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协助地方主
管部门管理市属单位领导班子;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
的人事管理、公务员队伍、工人队伍的管理工作,协助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监狱系
统机构编制。
  (九)协助主管部门抓好处级以上领导班子党的建设、廉政建设和行政监察
工作,负责权限内的干警和职工的政治思想教育、党团组织建设、立功奖励、岗
位培训、宣传报道、执法督查、素质教育、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和行政监察、党
风党纪检查、反腐保廉教育等工作。
  (十)协调武警部队、检察院、法院和政府有关部门,保障监狱场所的安全
和依法执行刑罚,协同有关职能部门,保证监所的物资生活供应。
  (十一)主管市管监狱的监管改造工作,指导市管监狱其他业务工作。
  (十二)承办省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监狱管理局设10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承办局领导政务活动事宜,协调各处(室)之间的关系;起草综合性材料,
负责局文秘、调研、保密、档案、文电处理、信访、接待、保卫和局机关行政、
财务、后勤保障等工作。
  (二)狱政管理处
  负责组织和指导监狱、少管所的罪犯收押、调遣、犯人日常管理、刑满释放
以及狱内侦查、狱内案件办理、监管安全、追捕逃犯、监管警戒设施的规划、狱
内管理和狱内侦查基础台帐及统计报表等狱政管理工作;管理刑满释放留场就业
人员;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进行监督考察,指导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工作。
  (三)刑罚执行处
  负责监狱刑罚执行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落实;掌握、指导监狱刑罚执
行的工作情况;负责管理罪犯的加刑、减刑、假释、审核死缓、无期徒刑的罪犯
的减刑,审批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执行工作;处理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案件;
执行和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刑罚执行的工作任务。
  (四)教育改造处
  负责监狱、少管所在押罪犯教育改造工作,制定及实施罪犯教育改造工作计
划及规章制度,指导检查罪犯的政治、文化、技术、劳动及辅助教育;指导罪犯
的分类教育、心理矫治及电化教育;组织罪犯教材编写;负责部署罪犯年终评审,
呈办评审改造积极分子工作;负责做好对罪犯的社会帮教和对刑满释放人员进行
改造质量考察。
  (五)生活卫生装备处
  检查指导监、所罪犯的生活卫生管理,制定罪犯生活卫生标准,指导罪犯的
疾病预防、治疗和劳动保护,指导监、所卫生防疫和医院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
监管技术装备、警用交通工具、计算机网络等总体规划、干警被服和犯人囚服等
供应管理工作。
  (六)生产管理处
  负责本系统工农业生产经营、规划管理的指导工作;负责组织本系统生产性
项目审查,指导产业结构调整;负责本系统抗灾救灾的指导、协调和环境保护工
作;指导、监督狱内安全生产;制定生产资料和能源的申请计划及定额核定工作;
拟订科技发展规划,开展对外技术交流、合作,组织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产品开
发工作。
  (七)规划财务处
  编制汇总本局管理的各项经费预、决算并监督实施;负责本系统统计财务信
息和会计核算管理工作;检查财务制度落实情况,监督本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及使
用;负责本系统监狱的布局和规划,基本建设的投资计划、资金的筹措、工程设
计、质量、监督、固定资产投资以及有关基本建设的协调工作;负责本系统生产
经济的统计工作。
  (八)人事处
  协助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管理本系统机构编制;负责权限内的公务员录用、考
核、任免、调配、职务晋升等和有关制度的实施工作;协助主管部门实施直属单
位领导班子的考察、考核调配工作;协管市属监狱领导班子;负责警衔、职称评
定工作;负责人事档案管理、人事统计和公务员出国出境审核工作;负责干警岗
位培训和学历教育及知识更新教育;管理和指导司法警察学校和监狱子弟学校。
  (九)劳动工资保障处
  负责本系统的工资福利、工资基金、社会保险、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抚恤
金、特别抚恤金等福利及有关社会福利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工人招收、调配、
编制定员、培训考核、年度考核以及劳动保护、出国出境、劳务输出、劳动工资
统计及报表、企业工人管理等工作。
  (十)监察审计室(与纪委办公室、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指导、监督本系统行政监察、党的纪律检查、党风建设、党纪教育工作;
负责、指导机关和本系统的内审工作;监督本系统贯彻执行国家审计、财经法规、
政策、制度等工作;负责指导监、所(校、院)等领导任期经济责任等审计工作;
负责指导本系统的党建、共青团、妇女、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权限内局机关的党
务和驻穗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三、人员编制

  监狱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158名,事业编制18名。其中局长1名,政委
1名,副局长4名,正副处长(主任)3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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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将“开帐与结算计划”清算银行业务并入资金清算系统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将“开帐与结算计划”清算银行业务并入资金清算系统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一、清算系统开通后,取消原手工联行利用电子邮件划款方式。BSP业务按照电子汇划业务管理办法及资金清算业务会计核算手续办理划款。
二、省级分行(含计划单列市分行)BSP清算银行分中心,只负责协调辖内参加清算业务的行处之间的关系,而不再负责BSP查询查复信息的接收、处理、反馈及清算业务支付指令的接收、核对、转发等工作。清算银行中心(总行营业部)将通过资金清算系统用划付的方式直接办
理业务。
三、BSP业务仍采用先查询后划款的方式处理直接借记业务。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清算银行中心在BSP数据处理中心发给扣款清单的当日即划款日的前两天(遇节假日提前),通过资金清算系统以付款人(代理人)此期的扣款金额直接向付款人开户行(BSP业务经办行)发出BSP帐户余额查询信息。
(二)各有关经办行接到BSP帐户余额查询信息(“中国建设银行清算查询书”,在查询事由栏注明“BSP帐户余额查询”)之后,分下列情况处理:
1.若付款人帐户足额的,务必在BSP帐户余额查询通知书标明的汇划日期(凭证日期)的第二天查复(划款日的前一天),在查复时,填写付款人当时的帐户余额,同时按与代理人签定的直接借记协议控制代理人从“票款收入专用帐户”支款。
2.若付款人(代理人)“票款收入专用帐户”余额不足,但代理人在BSP业务经办行有“基本存款帐户”的,且两个帐户余额之和足以清算的,应按照和代理人签定的自动转帐协议,及时办理转款,并在BSP帐户余额查询通知书标明的汇划日期的第二天回复。在查复时,填写付
款人办理自动转帐后的帐户余额,同时按与代理人签定的直接借记协议控制代理人从“票款收入专用帐户”支款。
3.若付款人(代理人)“票款收入专用帐户”余额不足,但代理人在BSP业务经办行有“基本存款帐户”的,且两个帐户余额之和不足以清算的,经办行一方面应按照和代理人签定的自动转帐协议及时办理转款,另一方面应通知代理人筹款,并汇入“票款收入专用帐户”,同时以
BSP帐户余额查询通知书标明的汇划日期的第二天的营业终了的“票款收入专用帐户”余额,在BSP帐户余额查询通知标明的汇划日期的第三天(划款日)上午10:30分之前回复(以总行营业部收到的时间为准)。
4.若代理人在BSP清算业务经办行只开立“票款收入专用帐户”,并且帐户余额不足以清算的,经办行应及时通知代理人,并以BSP帐户余额查询通知书标明的汇划日期的第二天的营业终了的“票款收入专用帐户”余额,在BSP帐户余额查询通知书标明的汇划日期的第三天(
划款日)上午10:30分之前回复(以总行营业部收到的时间为准)。
四、划款日的确定,各BSP经办行除参照清算银行中心下发的“中国BSP清算银行清算日期表”外,还可按总行营业部发出的BSP帐户余额查询书上的汇划日期算起(含汇划日)的第三天确定。例如:BSP帐户余额查询书上的汇划日期是1996年10月20日,划款日应为
1996年10月22日(遇节假日顺延)。
五、为及时、准确处理BSP业务,各行在查复时务必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不得随意改动。查复结果在输入计算机时,应在查复事由栏内填写:BSP帐户余额*****.**,其中BSP字符要大写半角,帐户余额用阿拉伯数字半角,“.”号用半角。举例说明:若付款人
帐户余额为19364.38元,正确写法为:BSP帐户余额19364.38,任意加减字符均不正确。查复时,除在事由栏填写查复内容外,查复书其他内容均与查询书一致,查复行不得做任何修改,付款人帐号必须输入准确,汇划编号必须为“999999。”
六、凡未按正确查复格式要求填写或未按规定时间查复的,视同付款人开户行未查复,并按查询的划款金额进行划款,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经办行自负。
七、各经办行接到总行营业部发出的电子汇划划付信息,应在划款日当日作相应的业务处理。
八、由于国际航协将在中国开办CASS(货运代理人计划),因此国际航协已将“BSP代理人资格审查”改为“国际航协代理人资格审查”,并修改了相关的工作程序。在这种情况下,就出现了签定《销售代理人协议》在后,而出具担保在前的问题。因此,只要代理人按规定在建
设银行开立相应帐户,并存入相应的保证金,提供有关的反担保及抵押等,各行即可出具保函。在代理人和国际航协签定《销售代理人协议》之后,将《销售代理人协议》的复印件交担保行。
九、本通知与建总发字〔1995〕第161号关于开办“开帐与结算计划”清算银行业务及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开帐与结算计划”清算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及建总发字〔1996〕第46号“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开帐与结算计划”机票销售代理人付
款担保业务操作规定》的通知”有冲突的地方,以本通知为准,其他有关办理BSP业务所需增设帐户、帐务核对及担保的要求等仍按原文件的要求不变。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6年11月13日

西安市室内装饰管理条例

陕西省西安市人大常委会


西安市室内装饰管理条例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

  《西安市室内装饰管理条例》,已经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12月29日通过,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4月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4月1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室内装饰行为,加强室内装饰行业管理,保证室内装饰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室内装饰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室内装饰活动和监督管理的,均应遵守本条例。

  军事设施及特殊工程的室内装饰,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室内装饰,是指运用物质技术和艺术手段,对公共建筑和家庭居室的内部空间进行环境艺术设计、室内六面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等活动。

  第四条室内装饰应当坚持保证质量、确保安全、美观实用、节能节材、环境友好的原则。

  鼓励室内装饰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和新型材料。

  第五条市室内装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室内装饰活动的监督管理,其下设的室内装饰业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等城六区以外市辖区、县的室内装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室内装饰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第二章室内装饰从业资格

  第七条从事室内装饰的装饰企业、设计单位,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配备相应的工程预决算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设计人员、施工管理人员,并有相应的注册资本。

  第八条室内装饰企业、设计单位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在本市从事室内装饰的装饰企业、设计单位,每年应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书及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资料到市室内装饰业管理办公室备案。

  市室内装饰业管理办公室应当定期公布备案的室内装饰企业、设计单位名录。

  第三章室内装饰工程管理

  第十条室内装饰工程的招标投标,依照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第十一条室内装饰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室内装饰技术规范、技术要求和强制性标准。

  第十二条室内装饰工程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使用统一的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室内装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当事人双方可以对该文本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十三条室内装饰工程开工前,装饰企业应当持书面合同、设计图纸、相关资料和工商营业执照等证书,到市室内装饰业管理办公室办理施工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图纸;(二)不得拆除、破坏承重墙体、梁、板墩、柱等结构;

  (三)需要拆改室内供暖、燃气管道的,应当征得供暖、燃气管理机构同意;

  (四)需要改动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定施工方案,并作闭水试验;

  (五)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范,保证作业人员的安全;

  (六)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范,保证相邻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七)禁止在12时至14时、20时至次日7时之间及高考、中考期间进行产生噪声、振动的室内装饰作业;

  (八)装饰产生的各种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部门指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进行堆放及清运。

  第十五条室内装饰使用的装饰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禁止装饰企业、装饰人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环保要求和防火要求的装饰材料。

  装饰人依法享有室内装饰自主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装饰人指定装饰企业和强行推销装饰材料。

  第十六条室内装饰工程竣工后,装饰人应当对室内环境质量、工程质量、消防安全进行检测、验收。检测验收合格的,方能使用。

  受委托的室内装饰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十七条室内装饰工程实行保修制度,保修期限为二年,自装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下列室内装饰工程应当实行监理: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十九条室内装饰工程的施工安全,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家庭居室装饰

  第二十条提倡家庭居室装饰人选择经注册备案的装饰企业承接室内装饰。

  第二十一条家庭居室装饰不适用办理施工备案手续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装饰人对家庭居室进行装饰前,应当告知相邻人。

  装饰造成相邻人的墙体损坏、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饰人应当及时修复,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属装饰施工方责任的,装饰人可以向其追偿。

  第二十三条禁止在楼梯间、消防通道、电梯间、单元入口处堆放废弃物。禁止从楼上向地面或由垃圾道、下水道抛弃装饰产生的废弃物。

  第五章室内装饰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室内装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室内装饰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室内装饰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依照法定程序,文明、公正执法。

  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文件等。执法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六条室内装饰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二)向室内装饰行业协会申请调解;(三)向室内装饰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四)装饰合同中有仲裁约定的,按约定申请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室内装饰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当事人的投诉后,应当调查处理,7日内答复投诉人;对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条件从事非家庭居室室内装饰活动的,由室内装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装饰工程总造价0.5%至2%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室内装饰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由室内装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装饰项目造价2%至5%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施工备案手续擅自施工的,由室内装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补办有关施工手续,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时限和期间进行室内装饰工程施工作业的,由室内装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和环保要求装饰材料的,由室内装饰行政管理部门处不合格装饰材料总额1至3倍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处罚。

  第三十四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当事人处3万元以上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六条室内装饰活动造成相邻人、其他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室内装饰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室内装饰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