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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关于在二十一世纪加强全面合作的联合声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5:12:04  浏览:83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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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关于在二十一世纪加强全面合作的联合声明

中国 白俄罗斯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关于在二十一世纪加强全面合作的联合声明


  应白俄罗斯总统卢卡申科的邀请,中国国家副主席胡锦涛于二十五日至二十七日对白俄罗斯进行了正式访问。访问结束时,双方发表联合声明,全文如下:

  应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亚·格·卢卡申科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胡锦涛于二○○○年七月二十五日至二十七日对白俄罗斯共和国进行了正式访问。

  访问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胡锦涛同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亚·格·卢卡申科举行了会谈,会见了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理弗·瓦·叶尔莫申、国民会议共和国院主席帕·弗·希普克、国民会议代表院主席阿·亚·马洛费耶夫。两国领导人在友好、务实和建设性的气氛中就双边关系及共同感兴趣的国际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达成了广泛共识,并决定联合声明如下:

  一、双方重申继续恪守一九九二年一月二十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建交协议》、一九九三年一月十一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联合声明》、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七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关于进一步发展和加深合作的联合声明》中所确定的各项原则,高度评价两国在政治、经贸、科技、教育、文化等领域合作中所取得的成就,认为扩大和深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之间的全面友好合作关系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决心共同努力使双边关系在新世纪达到更高的水平。

  二、双方表示愿在平等互利基础上扩大和深化经贸合作,使之达到与两国友好关系及经济潜力相适应的水平。为此,将加强中白经贸和科技合作委员会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将根据本国法律相互为对方企业从事经济活动创造所需的必要条件,并促进它们建立直接联系。

  双方强调,扩大在文化、教育、新闻、旅游、社会保障、体育及青年团体往来等方面的交流具有重要意义。

  三、中方重申尊重白俄罗斯共和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以及白俄罗斯人民选择的发展道路,支持白俄罗斯共和国为维护本国独立和领土完整以及加强社会经济稳定所作的努力。中方坚决反对任何国家以任何借口干涉白俄罗斯共和国内部事务以及施加政治和经济压力。

  四、白方重申,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白俄罗斯共和国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对任何制造“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图谋的原则立场,确认不同台湾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   

  五、双方声明,1972年苏美两国签署的《反弹道导弹条约》是全球战略稳定的基石,应得到全面、严格的遵守,第五十四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维护和遵守《反弹道导弹条约》”决议对维护21世纪世界和平具有重要意义,修改这一条约将造成严重消极后果。   

  中方坚决反对任何国家以任何形式将中国台湾省纳入在亚太地区部署战区导弹防御系统的计划,白方支持中方这一原则立场。   

  六、双方确认在重大国际问题上立场一致,认为21世纪的国际关系应建立在《联合国宪章》和公认的国际法准则的基础之上,联合国在国际事务中的主导地位应得到维护和加强,主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在《联合国宪章》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发展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强调世界是多样化的,每个国家都有权自主选择适合本国国情的社会制度、发展道路和价值观念。双方支持世界多极化发展,反对以任何借口干涉主权国家的内部事务。双方表示愿同世界各国一道致力于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七、为巩固国际安全与深化双边合作,促进相互理解与信任,双方表示将继续保持包括最高级别在内的各个级别的政治对话和交往。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胡锦涛对受到的热情接待表示感谢并转达了江泽民主席对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亚·格·卢卡申科的访华邀请。亚·格·卢卡申科总统接受邀请并表示感谢。   

  
                    二OOO年七月二十七日于明斯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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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酒类专卖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


黑龙江省酒类专卖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

第一条 酒类专卖,是国家一项重要经济政策。实行酒类专卖,是为了有计划地安排酒类产销,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节约粮食,保证市场供应,取缔非法活动,巩固社会主义统一市场。根据国务院批转商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加强酒类专卖管理工作的报告》精神,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各级糖业烟酒公司(站),即为各级酒类专卖管理局,既负责企业经营,又是各级革命委员会执行国家酒类专卖政策的行政管理机构,负责酒类专卖管理事宜。
第三条 白酒、啤酒、果露酒、黄酒、汽酒、药用酒精以及含有酒精成份的各种饮料酒的生产、运输和销售,都属于专卖管理范围。

第二章 酒类生产管理
第四条 未经专卖、轻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任何企业和单位不得搞自生产和销售酒类。所有酒厂、车间,在开、停产前,必须向当地专卖部门申报备案。
第五条 对现有非专业的各类酒厂、车间,要进行复查整顿。对原料有来源不与专业酒厂争原料,生产设备完整,产品质量符合标准,执行专卖政策,服从专卖管理,有发展前途的酒厂、车间,经县级专卖、轻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生产执照。对原料无保证,产品质量

低劣,损失浪费严重,产品危害人身健康的酒厂、车间,要缴销执照,令其停产。
第六条 农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集体所有制单位办的酒厂,不准用粮食酿酒,利用当地野生植物、农副产品下脚料、残次果以及综合利用酿酒的,须经县级专卖、轻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七条 国营农场、畜牧场和部队、机关、团体、学校等单位,用饲料粮和加工副产品下脚料酿酒的酒厂、车间,经县级专卖、轻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生产。
第八条 优质酒的生产,必须经省轻工、粮食、专卖管理部门审评批准后方可生产,未经批准,不得生产。
第九条 出口酒的生产,必须由外贸部门提出计划,报经省专卖、轻工、粮食部门审核同意,纳入计划。
第十条 各类酒厂、车间生产的酒类,要全部纳入省的计划,并全部交当地糖业烟酒公司收购,不得自销和私分,更不准以酒易物,乱搞协作。

第三章 酒类销售管理
第十一条 酒类的批发业务,由糖业烟酒公司(站)统一经营。国营农场总局隶属酒厂生产的酒类,可委托国营农场商业批发部门办理收购、调拨和批发业务。
第十二条 酒类的零售业务,由专卖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经售执照的国营商店、供销社、合作商店、饮食服务业和代销点经营。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私自采购、贩运和销售酒类。

第四章 酒类的质量、价格管理
第十三条 凡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酒类产品,不得出厂。对人身健康有害的酒类产品,严禁生产。
第十四条 各类瓶装酒商标,必须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后方准启用。无注册商标的不准出厂,收购部门不准收购,商店不准出售。试销品必须报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贴有工商管理部门制发的“试销品”字样的标记。
第十五条 酒类经销单位,必须保质、保度、保量,做好供应,不得掺杂使假,短斤少两,克扣群众,牟取非法利润。
第十六条 酒类经销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销售价格。酒类的收购、调拨、批发、零售价格作价权统属于省专卖、物价管理部门。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制定调整。

第五章 酒类运输管理
第十七条 省内辖业烟酒公司系统内运输酒类,凭各级糖业烟酒公司(站)商品调拨单发运,系统外由县以上专卖管理部门开具运输证明;向省外运输酒类,由省专卖管理部门开具运输证明。否则,交通运输部门不予承运。

第六章 违章案件处理
第十八条 对违犯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私产、私销酒类产品者,要追缴全部非法利润,并令其拆除生产设备。
第十九条 对违犯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私自定价销售产品者,除追缴全部自销产品的厂、销差价外,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第二十条 对违犯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私自贩运和销售酒类商品者,要全部没收其违章物品。
第二十一条 对违犯本办法第十五、十六条规定,降低质量,抬高价格,牟取非法利润者,初犯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追缴全部非法利润,缴销经销执照,不准经营酒类。
第二十二条 对违犯本办法第六、七、八、十三条规定者,酌情给予批评教育和缴销执照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长途贩运、投机倒把、贪酒盗窃等违法者,按有关政策处理,直至依法惩办。
第二十四条 对酒类生产和经销单位的违章罚款金额,要报请有关领导机关审批同意,由专卖管理部门开具正式收款凭证收缴入国库。

第七章 专卖人员和职权和守则
第二十五条 各级专卖管理人员,持省专卖管理局核发的专卖检查证,有权检查关于酒类生产、销售和运输等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二十六条 专卖管理人员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策和业务水平,认真贯彻执行和耐心宣传专卖政策。要廉洁奉公,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泄漏国家机密。要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搞好专卖管理工作。对协助辑私管理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专卖部门要酌情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均属于省革命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与以前实行的办法有抵触者,以本办法为准。



1979年6月1日

教育部关于下达1999年内地高校招收内地西藏班高中毕业生招生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下达1999年内地高校招收内地西藏班高中毕业生招生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



为做好1999年内地西藏班高中毕业生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现将1999年度有关高等学校招生计划(见附件二)下达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9年内地西藏班高中毕业生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继续实行“统一考试、统一阅卷、单独划线、单独招生”的办法。
二、招生计划生源为北京西藏中学、天津红光中学、成都西藏中学和昆明陆军学院附属藏族中学内地西藏班计划内招收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三、内地西藏班高中毕业生统一参加学校所在省、直辖市组织的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藏语文考试按西藏自治区教委有关要求实施,报名、考试工作分别由北京市、天津市、四川省、云南省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报名费由学生自理。
四、北京市、天津市、四川省、云南省招生办公室在考试后将试卷密封,派专人送往西藏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指定地点,阅卷评分工作由西藏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统一负责。
五、教育部内地西藏班招生办公室会同西藏自治区教委及招生委员会确定内地西藏班高校招生最低录取控制线和有关专业相应科目(如数学、英语等)最低录取线;录取组织工作由西藏招生办公室和区教育合作交流外事处共同负责;录取使用教育部“内地西藏班招生办公室”印章(见
附件一);各高校按下达的招生计划,录取新生,完成任务,并将新生录取通知直接发给考生。
六、昆明陆军学院附属藏族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先由军队院校按计划择优录取,再由其它普通高校按标准录取;北京、天津和成都三所西藏中学的应届高中毕业生直接由内地普通高校择优录取。凡未被内地高校录取的学生将转回西藏自治区。
七、全国普通高校已全部实行缴费上学制度,内地西藏班考生也要严格执行这项制度。各地招生办公室和各内地西藏班学校要继续加强对考生的教育和指导,使考生全面了解这项改革的目的和意义,并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同时,贫困农牧民、职工子女享受国家关于资助贫困生就学的有
关政策,各有关部委和所属高校要从智力援藏的大局出发,认真落实对贫困学生的资助措施。
八、收费标准以各有关高校的招生简章为准。
九、各内地西藏班(校)必须加强管理,严格考试纪律;未经批准,在计划外招收的学生一律不得参加内地西藏班高校招生录取。
十、招生工作结束后,请各有关部委和部属有关高校将录取情况和录取学生名单分别报我部高校学生司和民族教育司。
各部委、各有关高校在招生工作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部民族教育司联系。
联系电话:(010)66096530(fax)
邮政编码:100816
附件:
一、“内地西藏班招生办公室”印章(式样)(略)
二、1999年内地高校招收内地西藏班高中毕业生招生计划表(略)



1999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