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政府非税收入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7:07:54  浏览:81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政府非税收入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政府非税收入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政〔2006〕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政府非税收入稽查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六日


  新乡市政府非税收入稽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新乡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政府非税收入收支活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组织、政府委托的机构(以下简称执收单位、执罚机关)。
  第三条各级执收单位、执罚机关应当接受本级财政部门的稽查。
  发改委(价格)、监察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财政部门做好稽查工作。
  第四条政府非税收入稽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监督、指导政府非税收入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票据以及收支管理等稽查工作。
  第五条稽查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在预算中予以安排,得向被稽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政府非税收入收支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稽查机构应当对举报者予以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章稽查的内容
  第七条政府非税收入稽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按规定的项目、标准和范围征收政府非税收入;
  (二)是否按规定及时上缴政府非税收入;
  (三)是否按照减免程序减免政府非税收入;
  (四)是否转移、坐支、截留、挪用政府非税收入资金;
  (五)是否按规定发放、使用、保管收费票据;
  (六)是否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七)是否继续征收或变换名称征收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
  (八)是否擅自改变收费项目或改变征收对象;
  (九)是否超规定期限征收;
  (十)是否按规定使用各项政府非税收入资金;
  (十一)需要稽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稽查的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政府非税收入稽查分为日常稽查和专项稽查两种形式。
  日常稽查是指按年度稽查计划,对政府非税收入的征管实施综合性日常监督检查。
  专项稽查是指对某种特定事项或对群众举报、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转来的政府非税收入违纪事项进行的专项检查。
  第九条稽查前的准备工作
  (一)按稽查计划、上级部门指定、有关部门移交和群众举报等四种形式确定被稽查单位;
  (二)拟定稽查提纲,稽查提纲应包括稽查要求、稽查方法和稽查期限和稽查人员责任制规定等内容。
  (三)实施稽查前,应向被稽查单位下达《稽查通知书》。
  (四)被稽查单位根据稽查要求提交下列资料:
  1.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文件复印件;
  2.同级发改委(价格)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复印件;
  3.同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颁发的《票据准用证》;
  4.已使用的收费票据存根;
  5.政府非税收入收支财务会计资料;
  6.单位的自查报告;
  7.与稽查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稽查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有关单位的稽查任务。稽查人员在稽查期间,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准则的规定。
  第十一条实施稽查时,除根据《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的规定程序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稽查人员进入被稽查单位应出示《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讲明来意,公开稽查纪律,提出配合协助要求;
  (二)听取被稽查单位政府非税收入收支管理情况汇报,做好记录;
  (三)对被稽查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详细登记,必要时可对有关证据采取调账、扣留、拍照、复印等手段取证;
  (四)根据稽查需要,可现场查看实物,进行帐实核对,必要时可进行外延调查取证。
  第十二条稽查机构应当根据被稽查单位政府非税收入收支等稽查情况,向被稽查单位下达稽查结论和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稽查报告的要求:
  (一)稽查工作结束后,稽查人员应当写出书面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1.被稽查单位的基本情况;
  2.稽查的内容;
  3.违纪问题及结论;
  4.处理建议及依据;
  5.整改的意见;
  6.稽查依据及其他证据。
  (二)稽查报告呈报主管领导前,稽查人员应向被稽查单位通报稽查情况、违纪事实和问题性质等。对被稽查单位提出的异议,应认真复查核实,并将书面材料交被稽查单位签字盖章,作为原始资料存查;
  (三)稽查报告由稽查人员签字后连同证据、原始材料等,及时呈报主管领导,按规定审批权报批处理。
  第四章违规处理
  第十四条被稽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稽查机构责令其改正,做到应收尽收,应退则退,确实无法退还的款项按照资金归属缴入同级国库:
  (一)擅自将政府性基金转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
  (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的;
  (三)擅自扩大或减少收费项目征收范围、变更征收对象的;
  (四)收取已取消或停止执行的收费项目或变换名称收取的;
  (五)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项目的征收标准;
  (六)擅自延长收费项目的征收期限。
  第十五条被稽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稽查机构责令其改正:
  (一)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
  (二)未按规定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
  (三)未按规定在征收场所公布征收文件及收费项目的;
  (四)未按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入上缴财政的;
  (五)未按规定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支由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的;
  (六)拒绝接受稽查或不如实提供有关收费项目收支情况和资料的。
  第十六条被稽查单位未按规定领取或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颁发的《票据准用证》;未按规定购领、使用收费票据的;未按规定建立收费票据管理制度的。由稽查机构责令其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稽查人员在稽查过程中向被稽查单位收取费用的,责令退回,并依法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稽查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被稽查单位对稽查单位下达的稽查结论和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县(市)、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市级政府非税收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本市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乡镇企业资产评估机构和农村集体资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工作中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已失效)

财政部 农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


财政部、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乡镇企业资产评估机构和农村集体资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工作中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农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财会(2001)10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乡镇企业局、农
(牧渔)业厅(局)、农(经)委(办)、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1号)及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脱钩改制中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清〔2000〕2号)、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规范乡镇企业资产评估业管理的意见〉》(国清〔2000〕4号)、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农村集体资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有关问题答复意见的函》(清办函〔2000〕20号)等文件精神,为确保乡镇企业资产评估机构、农村集体资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工作的顺利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脱钩改制的乡镇企业资产评估机构、农村集体资产评估机构,持省级乡镇企业局、农业部门批复的脱钩改制方案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其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营业范围核定为“资产评估”,然后再向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领取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二、省级以上农业部门颁发的乡镇企业《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和《农村集体资产评估机构资格证》有效期截止到2001年6月30日。届时仍未取得财政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乡镇企业资产评估机构、农村集体资产评估机构应依法履行终止程序,并按企业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新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按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资产评估机构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评字〔1999〕38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001年2月27日

关于做好中医学专业本科毕业生中医临床能力及岗位适应性评价调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


关于做好中医学专业本科毕业生中医临床能力及岗位适应性评价调查工作的通知

国中医药教高[1999]96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局、卫生厅(局)中医处:

为贯彻落实全国中医药教育工作座谈会议有关精神,全面了解中医学专业本科毕业生的综合素质,客观评价高等中医药教育质量,我司决定在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对1982年以来中医学专业本科毕业生临床能力及岗位适应性的调查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全国高等中医药教育研究中心组织实施。

此项工作将为深化高等中医药教育教学改革和制定中医学专业本科毕业生质量标准提供依据,并直接关系到中医药队伍的建设,因此,请各单位予以重视与支持。我司将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补助。

调查工作按照10月11日在北京召开的“调查工作培训班”上的要求进行,请各单位于1999年11月20日前将回收的调查表寄往全国高等中医药教育研究中心(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1号 邮编:100029)。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