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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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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第 177 号




  《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已经2006年10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王岐山





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水平,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市和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对餐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分别对餐饮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实施专项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餐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行业协会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会员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安全生产制度、规程,提供相关服务。
  第五条 餐饮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餐饮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七条 餐饮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八条 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情况进行记录,记录至少保存2年。
  第九条 餐饮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条 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定期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并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对本单位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设施,明确责任人员,制定并落实防范和应急措施。
  第十二条 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在每日营业开始前和结束后,对火源、气源、电源等部位进行全面安全检查。检查应当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 餐饮经营单位的变配电室总额定容量在630千伏安以上且电压等级为10千伏的,应当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值班应当做好记录。
  变配电室不得存放危险物品和杂物。
  第十四条 变配电室应当配备用电设备和配电线路平面分布图等安全技术资料,以及必要的作业工具和劳动防护用品,并在明显位置设置变配电系统操作模拟图板。
  变配电室的门、窗、电缆沟应当设置防水设施和挡鼠板。
  第十五条 餐饮经营单位设置的电源线路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临时用电线路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电气设备应当安装漏电和过载保护装置。
  第十六条 餐饮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出口的畅通;不得封闭、堵塞安全出口;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
  疏散门应当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门内和门外114米范围内不得设置踏步。
  第十七条 营业区域内的安全出口数目、安全疏散距离、疏散门和疏散通道的宽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八条 营业区域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应当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能够在断电且无自然光照明时,指引疏散位置和疏散方向。
  指示标志应当设置在安全出口的顶部和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米以下的墙面上;设置在疏散通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10米。
  第十九条 营业区域内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重点部位应当设置应急照明灯。应急照明灯的连续照明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得低于0.5勒克斯。
  第二十条 营业区域内落地式的玻璃门、玻璃窗、玻璃墙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应当明显,保持完好,便于公众识别。
  第二十一条 餐饮经营单位在营业区域内进行装修、维修、改造等施工且不停止营业的,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责任;施工区域应当与其他营业区域相隔离,并采取安全措施,确保安全。
  第二十二条 餐饮经营单位将经营场所出租给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应当与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餐饮经营单位对各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二十三条 营业区域内实际容纳的消费者人数不得超过最大容纳人数。
  最大容纳人数按照营业区域面积计算,人均不得小于1.4平方米。
  第二十四条 当接近最大容纳人数或者人员相对聚集时,餐饮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安全。
  第二十五条 餐饮经营单位操作间的集烟罩和烟道入口处1米范围内,应当每日进行清洗。中餐操作间的排油烟管道应当每60日至少清理1次,清理应当做好记录。
  第二十六条 餐饮经营单位使用、储存的危险物品,应当单独存放,专人管理。
  第二十七条 餐饮经营单位不得为消费者提供标定重量超过5千克的液化石油气瓶作为用餐火源;服务人员应当安全使用液化石油气瓶。
  操作间使用液化石油气的,灶具与气瓶之间的净距离不得小于0.5米,灶具与气瓶连接的软管长度不得超过2米。软管应当经常检查,定期更换。
  第二十八条 餐饮经营单位使用和备用的液化石油气瓶标定总重量超过100千克或者气瓶总数超过30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气瓶间。
  高层建筑内的餐饮经营单位不得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第二十九条 营业区域设置在地下的餐饮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设置在地下2层以下;
  (二)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不得储存危险物品;
  (三)疏散通道长度超过40米或者超过20米且无自然通风的,应当安装机械排烟设施。
  第三十条 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应急救援组织、危险目标、启动程序、紧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每半年至少演练1次,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一条 餐饮经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应当掌握应急救援预案的全部内容;其他人员应当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了解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以及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
  第三十二条 餐饮经营单位应当设置能够覆盖全部营业区域的应急广播,并能够使用中英文两种语言播放。
  第三十三条 餐饮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人员疏散,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商务等有关部门。
  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餐饮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问题,属于行业监督管理或者专项监督管理职责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督促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五条 餐饮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或者未制定安全生产措施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时清理排油烟管道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设置能够覆盖全部营业区域的应急广播或者不能使用中英文两种语言播放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按照安全生产、消防、特种设备安全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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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7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7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税发〔200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2007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已经2007年1月全国税务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一月十日


2007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

  2007年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一年,做好税收工作意义重大。全国税收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对税收工作的各项要求,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工作宗旨,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稳步实施税收改革,全面强化科学管理,切实加强队伍建设,确保税收收入随着经济发展平稳较快增长,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和调节分配的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2007年全国税收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规范税收执法,强化税收法治
  (一)推进税法体系建设。严格按照立法权限和程序,做好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完善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参与制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修订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印花税暂行条例。修订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组织开展省以下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二)严格税收执法。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认真落实组织收入原则,做到依法治税、依法征管,既不能人为调节收入进度违规批准缓税,也不能寅吃卯粮收“过头税”,严禁转引税款。不得执行地方政府和部门违法擅自作出的减免税决定。
  (三)强化税收执法监督。以推广应用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为抓手,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国税系统要做好1.1版和2.0版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的修改、完善和推广,适时启动升级工作;地税系统要总结试点经验,积极推动税收执法责任制计算机自动考核。开展税收执法检查,重点检查贯彻组织收入原则、执行税收优惠政策以及企业所得税和房地产税收政策情况,并抓好以前年度查处问题的整改。完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认真执行重大税务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修订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开展全国税务行政复议工作检查,提高税务行政复议以及税务行政诉讼应诉工作水平。积极配合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人大、政协以及新闻媒体等方面的监督。
  (四)大力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加大大要案查处力度,继续严厉打击虚开和故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可抵扣票,利用假报出口、低价高报手段和用虚假发票骗取出口退税,以及利用做假账、两套账、账外经营偷税等行为。对房地产、建筑安装、餐饮娱乐、金融保险、石油石化、食品药品生产、废旧物资经营及使用、农副产品加工、连锁经营超市等行业和企业的纳税情况以及高收入行业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一些税收秩序比较混乱、征管基础比较薄弱的地区开展税收专项整治。与公安部门密切协作,严厉打击印制倒卖假发票,利用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倒卖发票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活动。依法做好案件移送工作,对特别重大的案件实行联合挂牌督办。落实案件复查制度,严格稽查档案管理。加强案例分析,查找管理漏洞,完善管理措施,改进办案方法,以查促查、以查促管。加强欠税管理,积极预防新欠,大力清理陈欠。
  (五)加强税法宣传教育。坚持日常宣传与税收宣传月集中宣传相结合、正反典型宣传相结合,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强全社会依法诚信纳税意识。认真开展第16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结合税收征管法颁布15周年,开展系列宣传活动。适时曝光一批典型涉税违法案件。做好税务系统“五五”普法工作。充分发挥中国税务报社、中国税务杂志社、中国税务出版社在税收宣传中的主渠道作用。
  二、稳步推进税制改革,认真落实各项税收政策
  (六)深化税收制度改革。总结东北地区部分行业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经验,推进中部地区部分城市增值税转型改革实施工作,进一步研究完善在全国全面实施的方案。推进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做好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企业所得税法后的宣传、实施准备等工作,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确保改革顺利进行。研究基金、担保、信托、租赁有关所得税问题。研究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按照建立健全资源开发有偿使用制度和补偿机制的要求,推进资源税改革,改进石油、天然气、煤炭资源税计税方法,建立资源税税率(税额)有效调整机制。实施新修订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并统一适用于内外资企业。认真贯彻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按照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要求,完善耕地占用税制度。研究物业税方案,继续进行房地产模拟评税试点。研究完善燃油税改革方案。
  (七)完善和落实税收政策。完善农产品加工的增值税制度,落实支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完善军品企业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减免政策。完善消费税政策,进一步明确部分税目的征收范围。研究调整摩托车和农用运输车的车辆购置税政策。研究完善有关支持资本市场发展和国有商业银行改制以及电信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营业税政策。落实好提高企业计税工资扣除标准的所得税政策。落实新修订的耕地占用税相关政策。进一步完善契税政策。研究完善农产品出口企业出口退税政策,落实重大装备制造业、科教用品和科技开发用品的进口税收政策。做好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调整工作,修订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商品目录和内资项目不予免税商品目录,促进内外资项目的税负公平。
  贯彻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制定实施促进科技发展、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各项配套税收政策。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完善促进就业再就业的税收政策。继续实施促进西部大开发、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税收政策,落实促进中部崛起的税收政策。在试点基础上全面推行调整后的福利企业税收政策。实施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做好废旧物资经营、农副产品加工、资源综合利用等税收政策的研究调整工作。研究实行有利于能源资源节约的税收政策。继续研究完善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税收政策措施。研究完善出口退税和加工贸易税收政策。完善促进文化体制改革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税收政策。研究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研究完善支持我国企业“走出去”的税收政策。
  (八)抓好税收政策的执行。不折不扣地执行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严禁擅自扩大政策执行范围,违规减免税收。认真贯彻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及时清理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做好政策实施效果、减免税额等统计评估工作。健全税收政策评价反馈机制,及时掌握税收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的建议。
  三、大力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九)加强经济税收分析和企业纳税评估。强化税收经济分析工作。建立完善税负分析、弹性分析、关联分析以及分税种、分行业税收经济对比分析等分析方法体系。进一步加强宏观税负、收入弹性分析,及时发现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强化税收经济分析档案管理,夯实税收经济分析工作基础。建立健全各级税务机关之间的税收经济分析联动机制。深化纳税评估工作。修订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加强包括主要税种、主要行业在内的纳税评估数量经济模型的设计和研发,推动纳税评估工作平台的开发和推广,细化评估指标体系,坚持案头评估与实地检查相结合,认真查找原因,有针对性地采取加强管理措施,及时补缴税款,促进纳税人准确申报。加强和完善重点税源监控,整合监控指标体系,强化数据分析应用。管理部门要将工作中发现有偷逃税嫌疑的线索及时提供给稽查部门,稽查部门在查案中发现征管上的问题要提出整改意见并反馈给管理部门。建立健全税收经济分析、企业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的互动机制,提高税源管理水平。
  (十)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按照革除弊端、发挥优势、明确职责、提高水平的要求,完善和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依托信息化手段,建立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减轻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负担。加强案头分析,有针对性地开展下户检查,不断提高管理效能。
  (十一)强化纳税人户籍管理。巩固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成果,以税务登记管理为抓手,加强纳税人户籍的静态管理与动态监控。规范纳税人识别号,保证纳税人识别号统一。加强对非正常户的管理。加强国税局、地税局之间,税务机关与工商、银行、质监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做好信息共享比对工作,大力清理漏征漏管户。
  (十二)推行属地管理基础上的分类管理。合理确定分类管理的方法和标准,实施分类管理。强化对大企业和重点税源的管理,实行在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组织指导下全国联动的管理办法。
  (十三)加强发票管理和税控器具推广。督促企业落实逐笔开具发票制度,在验旧售新时要检查开具销售发票是否已申报纳税。逐步规范铁路、民用航空、金融、保险等行业的专业发票管理。大力推行有奖发票和发票查询。配合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抓紧做好税控收款机的选型招标工作,加大推广应用力度,注意利用税控收款机采集的数据计税,在审核申报纳税时加强票表比对。
  (十四)加强增值税管理。全面落实操作规程,进一步抓好增值税申报纳税“一窗式”管理工作。对“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一窗式”比对情况进行跟踪管理;逐步把税控收款机开具的普通发票纳入“一窗式”比对,以实现对普通发票的全面监控。完善“四小票”抵扣的清单管理。逐步将货运发票、废旧物资发票和海关完税凭证纳入税控系统。完善增值税抵扣凭证稽核系统,规范工作流程,加强稽核比对,深入开展增值税异常抵扣凭证审核检查。规范增值税网上申报纳税工作。
  (十五)加强消费税和车辆购置税管理。制定消费税纳税申报管理办法,统一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完善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制定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消费税管理办法。强化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做好最低计税价格核定工作,建立健全车辆购置税征管信息电子档案,规范车辆购置税征管。
  (十六)加强营业税管理。强化营业税分行业管理,认真做好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推行工作,强化稽核比对。加强建筑业、不动产销售业等的营业税征管。
  (十七)强化企业所得税管理。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利用流转税、个人所得税征管信息和企业生产经营信息等,加强分析评估,做好对企业收入总额、应税收入、免税收入、税前扣除项目等的核实工作。重点加强大企业集团和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所得税管理,积极开展对内资企业的反避税工作。将企业所得税评估与流转税等税种评估相结合,提高企业所得税评估的实效。推广应用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规范流程,做好汇算清缴工作。
  (十八)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落实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抓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等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抓好单位代扣代缴,大力推进全员全额管理。加强对高收入者、高收入行业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建立健全个人收入档案。进一步加强对财产转让所得等项目个人所得税征管。扩大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工作的覆盖面。
  (十九)改进地方税种征收管理。做好新修订车船税暂行条例、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宣传、实施等各项工作。建立健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税源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加强税源普查,运用税源数据加强税款征收。充分利用税务总局下传的增值税、消费税信息,加强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源控管。做好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工作,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加强印花税的核定征收和委托代征管理。强化资源税税源监控。
  (二十)加强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做好耕地占用税、契税划归税务部门统一征管的有关工作,提高耕地占用税、契税管理水平。加强烟叶税征管。
  (二十一)加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和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各地国税局、地税局要密切配合,大力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强化信息共享和分析评估,加强房地产生产、交易、保有等环节各税种征管。落实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以车辆购置税征收为控制环节,强化信息传递和运用,加强机动车辆相关税种征管。
  (二十二)加强国际(涉外)税收管理。完善对跨区域经营大型涉外企业和国际税收管理办法,深化纳税申报、汇算清缴、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各环节相互衔接的一体化工作机制,提高涉外企业和国际税收税源控管能力和整体征管效率。加大反避税工作力度,加强关联交易申报管理,重点调查长期亏损或微利企业以及向境外大额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企业。做好预约定价谈签及监控执行。加强税收协定的执行,防止对税收协定的滥用。加强对“走出去”企业的税收管理和服务。进一步做深、做实非居民管理和情况交换工作。
  (二十三)强化出口退税管理。抓好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制度的贯彻落实,加强出口货物征退税工作的衔接。充分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和海关口岸电子执法系统信息加强出口退税申报、审核及评估工作。加强出口退税预警分析,严密防范、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
  (二十四)加强个体和集贸市场税收管理。认真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等管理办法,提高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的科学性、准确性和透明度。推进个体大户建账工作,逐步加大查账征收比例。完善集贸市场分类管理办法,强化分析评估,提高集贸市场税收管理水平。
  (二十五)强化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按照执法规范、征收率高、成本降低、社会满意的要求,总结实践经验,不断完善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考核体系。
  (二十六)推进综合治税和协税护税工作。深化与司法、公安、工商、金融、海关等部门和社会组织的协作,形成工作制度,依法推进综合治税和协税护税。
  (二十七)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研究制定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办法,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征管行为。加大清缴欠费力度,提高征缴率。做好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宣传工作。
  四、加强和优化纳税服务,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二十八)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认真落实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大力清理、简并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各种报表资料,避免重复报送。各地国税局、地税局要进一步做好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联合开展税法宣传、联合评定纳税信用等级以及税务检查协调等方面工作。合理简化办税程序,推行申报纳税“一窗式”管理、涉税事项“一站式”服务,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金融支付结算工具,实行多种申报和缴款方式,推进税库银联网,方便纳税人办税。
  (二十九)强化纳税咨询辅导。开展纳税咨询服务,帮助纳税人掌握税法知识,熟悉办税程序。加强纳税服务平台建设,优化办税厅服务功能,推进税务网站建设和管理,规范12366热线服务,充分发挥其在税法宣传、咨询辅导、办税服务、政务公开等方面的作用。大力推行全程服务、预约服务、提醒服务、首问责任制。
  (三十)加强纳税服务制度建设。贯彻落实《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建立纳税服务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完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制度,开展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情况的检查,进一步完善评定程序和方式,推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
  (三十一)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继续贯彻落实注册税务师管理办法、“十一五”时期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抓好制度建设,落实涉税鉴证业务准则,逐步建立执业标准体系。做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强化行业行政监管,规范执业行为,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
  五、实施金税工程三期规划,加快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
  (三十二)加强基础性项目建设。抓紧制定相关标准,开展对已制定标准的验证工作,完善标准体系。根据数据两级处理的要求,加强两级应用平台建设。完成南海数据处理中心办公设施建设,研制税务总局灾备系统方案,做好部分省市征管软件数据备份试点工作。加快各省国税局、地税局到税务总局以及南海数据处理中心的网络建设。各地要结合推行数据省级集中工作,在现有网络基础上拓展、升级,搞好省以下网络建设。充分挖掘现有设备的潜力,防止重复建设。
  (三十三)推进应用系统建设。根据税收征管工作的新要求,对综合征管软件进行整合、优化、完善、升级。加快征收管理系统业务需求的修订工作,加快信息系统软件设计、开发、推广应用等工作。各省地税局要做好税务总局推荐综合征管软件的使用工作,防止重复开发软件。研究开发税收分析应用系统。全面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全面推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开展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推行等工作,做好纳税人端的技术支持服务工作。研究开发新的出口退税审核软件。抓紧搞好税务综合办公信息系统试点,适时全面推行。组织完成人力资源管理系统的需求分析工作。加快为纳税人服务系统建设,在全国运行统一模式的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加强安全体系建设,完善技术方案,加快建设税务证书认证系统和权限管理系统,落实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责任制,确保信息系统安全运行。加快运行维护体系建设,实现税务总局技术支持中心与11个技术支持分中心互联互通,做到一点接入,全网服务。搞好业务支持中心建设,规范工作流程。
  (三十四)加强数据管理应用。认真贯彻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数据管理的各项部署,严格落实数据采集、录入、审核、传输、储存、清理、发布等方面工作要求。建立规范完整的数据指标体系,制定税收数据标准,统一规范税收指标体系。规范数据采集,严格校验审核,确保数据真实,依托“一户式”储存管理,做到信息共享,自动生成,一次采集,多方使用。提高数据的传输能力和速度,保证基层税务机关能够快捷地查询和使用相关数据。各省地税局要加快建立包括房产、土地、车船、个人收入等信息的税源数据库,为开展数据分析利用、加强税收征管奠定坚实基础。切实加强数据利用工作。利用数据搞好税收经济分析,并建立数据定期发布制度,指导基层开展纳税评估和税源管理,基层要利用各方面数据搞好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
  六、规范内部行政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三十五)搞好政务事务工作。优化工作流程,健全岗责体系,完善各项制度,推进内部行政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加强公文处理,严格审核把关。严格控制会议数量,提高会议效率,统筹运用视频系统召开会议。实行督查考评及通报制度,促进工作落实。认真做好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工作。落实税务总局税收专题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积极实施税收科研精品战略。强化外事管理,严格执行外事规定,搞好国际税收交流与合作。做好后勤保障工作,提高后勤服务水平,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六)加强财务管理。强化预算管理,抓好预算执行。扩大定员定额试点,稳步推进部门预算改革。加强对金税工程三期建设资金的管理,完善项目立项、审批、调整、支付审核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格支出管理,落实基本支出经费保障线制度,并对经费支出情况进行跟踪核查,确保经费向中西部、基层和征管倾斜。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将授权支付范围扩大到全部预算单位。完善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加强项目跟踪管理。加强资产管理,做好资产清查和资产配置标准、费用定额的核定工作。按计划开展税务制服更换工作。推行财务管理目标责任制,加强财务监督。强化内部审计工作,抓好有关问题的整改。
  (三十七)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推进税务系统政府采购组织体系、制度体系、运行体系和监督制约体系建设。坚持依法采购,规范采购实施计划编制,加大集中采购目录的执行力度,拓展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强化采购方式的报批报备工作。合理确定协议供货、跟标采购范围,方便基层采购,节省资金,提高效率。搞好国税系统电子化政府采购试点。
  (三十八)切实做好信访工作。健全信访机制,畅通诉求表达渠道,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坚持抓早抓小,把矛盾和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下大力气解决初信初访问题,避免产生越级访、重复访以及集体访。坚持依法办事、有情操作,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协调配合,促进群众的合理诉求及时得到妥善解决。
  七、全面加强税务干部队伍建设,增强干部素质能力
  (三十九)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把学习贯彻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学习《江泽民文选》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领导干部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战略思想武装干部头脑,指导实际工作。加强领导班子组织建设,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各级领导班子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加强团结协调,提高科学民主决策水平,提高执政能力。探索实行领导班子成员职务任期制,研究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管理体制。
  (四十)加强巡视工作。进一步完善巡视工作暂行规定、巡视工作规程等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3+X”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工作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突出巡视重点对象和内容,认真开展国税系统第二轮巡视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存在的问题。探索建立总局、省局两级联动机制,指导各地开展巡视工作。
  (四十一)深入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坚持凡进必考,做好公务员招录工作。全面完成公务员登记、职务级别认定、工资套改等工作。规范津贴补贴发放,进一步理顺公务员管理机制和薪酬分配机制。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干部竞争上岗制度,制定和落实干部交流、挂职锻炼、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办法,完善考核激励机制,研究制定符合科学发展观与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干部实绩考核指标体系。稳步实施以岗位聘任制为重点的事业单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四十二)加大教育培训力度。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重大部署,全面推进人才兴税战略,构建大规模、多层次的教育培训工作格局。贯彻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落实教育培训五年规划和年度培训任务。把干部教育培训的普遍性要求与不同类别、不同层次、不同岗位干部的特殊需要结合起来,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以增强执政意识、提高执政能力为重点,加强各级领导干部轮训。继续抓好以“六员”为重点的干部培训,加大企业财务会计等业务知识的培训力度,提高税收征管一线干部的岗位技能。继续做好智力援西培训项目。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提倡在岗自学,培养税收业务能手,形成适应税收工作需要的业务骨干队伍。加强各类人才库建设,集聚、使用好各方面人才。推进学习型机关建设,营造自觉学习、终身学习的氛围。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基地建设,提高培训保障水平。年中召开全国税务系统教育培训工作会议,进一步研究部署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四十三)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大力推进税务文化建设,弘扬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核心价值理念,倡导以爱岗敬业、公正执法、诚信服务、廉洁奉公为基本内容的税务干部职业道德规范,发扬协调配合、相互帮助、和衷共济的团队精神,树立认真负责、严谨细致、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广泛深入地开展精神文明创建与和谐环境建设活动,突出思想教育内涵,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形成人人知荣辱、讲正气、比贡献、增团结、促和谐的新风尚。加强人文关怀,促进干部心理和谐,引导干部正确对待自己、他人和社会,正确对待困难、挫折和荣誉。加强干部教育、管理、监督,增强干部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切实提高执行力,做到恪尽职守,忠实履行职责。
  (四十四)搞好党的先进性建设。深入学习贯彻党章,巩固和扩大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成果,建立让党员经常受教育、永葆先进性的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各级党组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深入抓好基层党组织建设,发挥基层党组织凝聚人心、推动工作、促进和谐的作用。认真落实“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党员评议、支部书记讲党课和领导干部过双重组织生活等制度。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建立健全党员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工作。
  (四十五)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战略方针,继续落实建立健全税务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实施意见。以思想道德教育为基础,构建反腐倡廉“大宣教”格局,加强党纪法纪学习教育,加强党员干部党性锻炼和思想道德修养,推进廉政文化建设,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加强制度建设,健全税务干部廉洁从政制度,落实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认真落实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两权”监督制约。严格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群众工作纪律和经济工作纪律,大力治理商业贿赂,积极配合查办渎职犯罪专项工作,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纪案件。以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坚决纠正“吃拿卡要报”等损害纳税人利益的不正之风。抓住关键部位和环节,积极开展执法监察,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始终牢记“两个务必”,大力发扬艰苦奋斗和勤俭节约的精神。认真贯彻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严肃接待纪律,减少经费支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各级领导干部要廉洁自律、率先垂范,自觉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八、转变职能,改进作风,狠抓工作落实
  (四十六)转变职能。大力推进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深化税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管理高效、服务优良、公正廉洁的税收行政管理体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切实转变职能。
  (四十七)推进依法行政。落实行政许可法,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税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确保正确实施各项税务行政许可。抓好对非许可审批项目的管理,进一步依法简化审批手续。继续清理审批项目,尽可能减少审批。加强对取消和下放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坚决杜绝变相审批行为。加快推进网上审批,运用信息网络技术对审批项目的受理、承办、批准、办结和告知等环节进行全程监督。
  (四十八)全面推行政务公开。丰富公开内容,完善公开形式,规范公开程序。税务机关办理行政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都要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把涉及纳税人和干部职工切身利益、普遍关注的热点和影响执法公正的关键点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保证各项行政权力的运行始终处于公开、透明的良性循环中,落实干部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规范税务行政决策程序,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建立和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强化行政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将权力运行的每一个部位、每一个环节都置于有效的监督之下。
  (四十九)改进工作作风。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加强征收、管理、稽查等环节之间、综合管理部门与专业管理部门之间、上下级以及国税局、地税局之间的协调配合。大力推行电子政务建设,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改进管理方式,规范工作流程,提高行政效能。增强为基层服务的意识。增强政策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精简文件,简并要求下级税务机关报送的报表、资料,切实减轻基层的负担。及时研究回复下级提交的请示事项。落实领导干部基层联系点制度,切实强化对基层工作的领导,帮助基层解决实际问题。
  (五十)狠抓工作落实。结合工作实际,把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分解到具体工作环节、岗位和人员。对布置的工作,要定期进行检查,确保抓出成效。广大税务干部要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立足本职,爱岗敬业,脚踏实地,埋头苦干。按照权责统一、依法有序、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的原则,探索建立行政问责制度,对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按照奖优、治庸、罚劣的原则,探索开展绩效评估,规范工作标准,量化工作要求,严格奖惩兑现,充分发挥绩效评估的导向作用和激励约束作用。
  2007年税收工作任务光荣而艰巨。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锐意进取,扎实工作,圆满完成全年各项工作任务,推进税收事业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七大的召开。


长春市城市雕塑管理办法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

第 35 号


  《长春市城市雕塑管理办法》业经2012年6月1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



  市长:姜治莹

  2012年6月1日



长春市城市雕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雕塑管理,提升城市文化品位,促进城市雕塑建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雕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雕塑,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居住区、风景名胜区、公共建筑物及其他活动场地建设的室外雕塑。

  第四条城市雕塑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主题鲜明、内容健康、艺术性强、有序发展的原则,注重与城市整体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雕塑管理工作。

  市城市雕塑规划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雕塑办)具体负责本市城市雕塑建设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市雕塑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市雕塑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市雕塑办应当根据城市雕塑专项规划,制定和落实城市雕塑建设实施计划,并负责策划、组织世界雕塑大会和国际雕塑作品邀请展等文化交流活动。

  第八条建设城市雕塑,应当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在新建建设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内建设城市雕塑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城市雕塑的设计方案随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一并报批。

  在改建项目范围内建设城市雕塑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城市雕塑的设计方案随改建项目的设计方案一并报批。

  单独建设城市雕塑的,建设单位应当持土地使用权证书、现状地形图、设计方案等相关材料报批。

  占用城市绿地、市政设施建设城市雕塑的,还应当经园林绿化、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同意。

  第九条建设单位报批的城市雕塑设计方案应当经市雕塑办审核。

  第十条城市雕塑建设应当根据城市雕塑专项规划,按照下列规定分别组织实施:

  (一)国家、省、市确定的城市雕塑建设项目,由市雕塑办负责组织实施;

  (二)各区(开发区)确定的城市雕塑建设项目,由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三)居住区、企事业单位、校园等范围内建设的城市雕塑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国家、省、市确定的城市雕塑,以及道路、广场、车站、机场、文体和会展场馆、绿地、风景名胜区等重要城市地段的城市雕塑的设计方案由市雕塑办通过招标或者公开征集等方式征集。

  第十二条单独建设的城市雕塑,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定位、放线。测绘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实地放线,并出具测量报告。

  放线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书面申请、测量报告等相关材料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

  新建建设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内和改建项目范围内建设的城市雕塑随建设项目一并放线、验线。

  第十三条单独建设的城市雕塑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城市雕塑竣工测绘图等相关资料办理规划核实手续。

  新建建设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内和改建项目范围内建设的城市雕塑随建设项目一并办理规划核实手续。

  第十四条城市雕塑的建设资金,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筹集:

  (一)城市建设专项资金;

  (二)建设单位自筹;

  (三)企业、事业单位资助;

  (四)社会捐款和捐助。

  新建建设项目内城市雕塑的建设资金,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的总预算。

  第十五条禁止建设含有下列内容的城市雕塑:

  (一)损害国家尊严,歪曲、篡改国家历史的;

  (二)损害民族情感,有悖于民族传统风俗的;

  (三)有歧视性、侮辱性内容的;

  (四)可能引发社会矛盾、危害社会稳定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六条凡在本市从事城市雕塑设计的人员,应当持有国家有关部门审核颁发的《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到市雕塑办备案。

  凡在本市从事城市雕塑制作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有关资料到市雕塑办备案。

  第十七条城市雕塑的所有权和知识产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确认。

  第十八条城市雕塑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分别组织实施:

  (一)市雕塑办负责国家、省、市确定建设的城市雕塑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

  (二)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各区(开发区)确定建设的城市雕塑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

  (三)项目建设单位或者权属单位负责在居住区、企事业单位、校园等范围内建设的城市雕塑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

  市雕塑办应当加强巡查,发现城市雕塑发生破损无法修复的,通知产权人或者管理人报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拆除。

  第十九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展示城市雕塑场地的管理,并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

  第二十条禁止损毁城市雕塑及在城市雕塑上悬挂、粘贴物品。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或者拆除按照本办法规定建设的城市雕塑。因特殊情况确需迁移或者拆除的,须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到市雕塑办备案,所需费用由迁移或者拆除单位承担,并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许可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建设城市雕塑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迁移或者拆除城市雕塑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复原;逾期未复原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雕塑上悬挂、粘贴物品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损毁城市雕塑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城市雕塑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2002年9月1日市人民政府公布施行的《长春市城市雕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