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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40:23  浏览:87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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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平政办发〔2005〕155号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时间:2005-12-1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
按照省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考核方案的通知》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平政办发〔2005〕123号)精神,为了深入持久地搞好严查整治环保专项行动,结合实际,市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制定了《平凉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十一月十日

平凉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
为了深入持久地搞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确保取得实效,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平政办发〔2005〕123号)要求,特制订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
各县(区)政府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情况。主要考核:组织领导、典型案件督办、限期治理、污染控制、环保执法能力建设等方面的落实情况。
二、考核指标
本次考核为百分制。具体指标分值详见“环保专项行动考核评分细则”(见附表)。
三、考核依据
1、各县(区)报送有关文件、行动方案、信息简报等资料的情况。
2、市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对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督查、检查、暗查掌握的情况。
3、有关单位、新闻媒体反映的情况。
4、环保专项行动宣传情况。
四、考核程序
1、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要求进行自我测评,并按考核依据提供有关材料,于2005年11月20日前上报市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市环保局)。
2、市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根据报送的资料及检查掌握的情况,对各县(区)2005年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工作进行考核评分。
3、市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对各县(区)考核评分结果进行审议,作为年终环保目标责任书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将考核情况上报全省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市政府。
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高度重视,围绕查出的突出问题,集中整改,认真开展专项行动“回头看”,进一步落实措施,查漏补缺,巩固提高整治成果。认真总结,搞好考核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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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B种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调整B种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各会员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B种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国发明电[1999]1号),现将执行调整印花税税率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调整印花税税率的股票为B种股票;
二、印花税税率从原按成交金额的4‰调至3‰;
三、调整印花税税率的日期从六月一日起;
四、鉴于印花税由各会员单位代理征收,因此,各单位须根据上述事项对本单位的系统有关参数进行调整。



1999年5月31日

国家劳动总局、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工农兵毕业生分配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国家劳动总局 教育部


国家劳动总局、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工农兵毕业生分配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国家劳动总局、教育部



根据一九七七年八月十日《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职工工资的通知》的规定,现将普通高等学校工农兵毕业生(普通班,下同)分配工作后的工资待遇,通知如下:
一、普通高等学校工农兵毕业生分配到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不论做技术工作或行政工作,也不论是当工人或当干部,一般不再实行见习期。少数专业毕业生,由于工作需要,必须实行见习期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他们的工资待遇,一律按照附表所列的工资标准执行

二、由国家派遣到国外高等学校学习的留学生,毕业回国分配工作后的工资待遇,也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
三、入学前为正式职工的毕业生,如果本人原标准工资高于附表所列的工资标准时,分配工作后,仍回原生产、工作岗位的,可按本人原标准工资执行;不回原生产、工作岗位的,应按调动工作后的工资处理办法处理,但是,如果低于附表所列的工资标准的,可按附表所列的工资标准
执行。
原为现役军人的毕业生,分配到地方工作后,如果按照复员退伍军人工资待遇的规定,其工资高于附表所列的工资标准的,可按复员退伍军人工资待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毕业生的工资待遇,从报到开始工作时发给,凡是上半月报到工作的,发给全月工资;下半月报到工作的,发给半月工资。如果当月已在学校领取了生活费的,应把多领的生活费从工资中扣除。
五、本规定自一九七七年十月一日起执行。一九七一年以来已经分配工作的学制在二年以上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现在所领取的标准工资低于本规定的,一般可改按本规定执行,但不予补发;这次增加工资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职工工资的通知》的规定,由群众进行评议
,经党委批准。个别表现不好的,可以缓一年再评定,缓一年评定的,从批准之月起增加工资。
六、本规定不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普通班中“社来社去”的毕业生。
七、过去有关高等学校毕业生工资待遇的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

附表:普通高等学校普通班工农兵毕业生分配工作后的工资标准表 1977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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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区类别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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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标准(元)|40.0|41.0|42.0|43.0|44.0|45.0|46.0|47.0|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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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有地区生活费补贴的地区,除执行表列工资标准外,应按规定另加地区生活费补贴。
2.上海市为45.0元,南京市为41.5元。



1977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