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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城区广告牌位收益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0:42:11  浏览:96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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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城区广告牌位收益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城区广告牌位收益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玉政办〔2002〕92号


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政局、市房产局:
《玉林市城区广告牌位收益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九月五日

玉林市城区广告牌位收益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户外广告牌位收益金是我市根据外地城市先进经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拍卖设置在建筑物、构筑物、场地、城市空间上的招牌、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实物造型的广告牌位政府获得的收益。为了节约、合理使用收益金,依据《玉林市户外广告牌位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及财务管理中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凡在玉林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商业用广告牌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通过竞买方式获得经营权,都应交纳广告牌位收益金(以下简称收益金)。
二、收益金由拍卖公司按拍卖成交价收取,并参照《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市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试行银行代收制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玉政发〔2001〕138号)的规定到建设银行玉林分行、工商银行玉林分行及其营业网点缴款,划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理缴款手续后,广告发布人凭成交手续和缴款手续办理广告设置发布的有关手续。
三、收益金专项用于城市规划建设、户外广告经营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其中,百分之八十用于城市规划建设,百分之二十用于广告规划设计、广告招标拍卖宣传、拍卖发生成本费用、拆除违章广告等开支。
四、收益金的使用,由广告经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预算方案,经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定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五、收益金的收取、管理和使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监督,违反规定使用的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
六、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七、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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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生委、市经委、市劳动局关于杭州市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生委、市经委、市劳动局关于杭州市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政办〔2000〕2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安生委、市经委、市劳动局拟订的《杭州市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O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杭州市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实施细则

市安生委 市经委 市劳动局
(二OOO年十二月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加强企业劳动安全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浙江省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试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以及与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注册安全主任是指具有一定基本条件,经审核、培训、考试、登记注册,取得执业资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人员。

第二章 注册安全主任申报条件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初级注册安全主任资格:
  1、具有高中(或同等)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3年以上。
  2、具有大专及大专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职称。
  3、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5年以上。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注册安全主任资格:
  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3年以上。
  2、具有工程师职称,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1年以上。
  3、取得初级注册安全主任资格证书后,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5年以上。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注册安全主任资格:
  1、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并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2年以上。
  2、取得工程师(或同等)职称5年以上,并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5年以上。
  3、取得中级注册安全主任资格证书后,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5年以上。

第三章 注册安全主任的培训、考核、取证
  第七条 初、中级注册安全主任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由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八条 申请参加注册安全主任培训、考证的人员,由本人填写《注册安全主任资格申请表》(见附件一),经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审查,报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市区市属以上企业报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合格后,方可参加培训。高级注册安全主任的申报材料由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
  具有安全工程、工业卫生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人员,经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可直接参加考试。
  第九条 注册安全主任的培训单位必须取得省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的资格认可,并严格按《注册安全主任培训大纲》和统一的培训教材组织实施培训。
  第十条 初、中级注册安全主任考试工作由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定期举行,参加注册安全主任培训人员经考试合格后,由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颁发《浙江省安全主任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

第四章 注册安全主任职权与义务
  第十一条 注册安全主任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上的助手,在其分管领导和科(处)室领导的领导下工作。其工作职责为: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协调有关部门编制企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特种设备年度检验计划,经批准后付诸实施。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制定安全操作规程、编制安全生产检查表,并负责监督实施。
  3、做好对员工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监督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4、深入现场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重大问题及时报告企业负责人,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实施。
  5、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职工、未成年工以及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
  6、督促有关部门定期给员工发放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并监督员工按规定使用。
  7、针对企业安全生产薄弱环节、重大危险点和危险源,提出防止伤亡、火灾、爆炸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参与制定事故应急抢险预案。
  8、督促有关部门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性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审查工作。
  9、及时报告企业发生的伤亡事故,并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10、注册安全主任实行工作报告制度,定期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提交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及意见和建议,遇有重大隐患和问题应按规定及时报告。
  11、建立企业安全管理基础工作台帐与档案,分析事故发生规律,提出相应措施。
  第十二条 注册安全主任权利:
  1、参加企业有关安全生产会议。
  2、查阅了解企业的设备设施和工艺技术等档案资料。
  3、进入生产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危及职工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采取紧急措施并报告企业法定代表人予以处理。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问题有权直接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4、可以参照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十三条 注册安全主任义务:
  1、学习、宣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
  2、热爱本职,忠于职守,认真履行职责。
  3、实事求是,秉公办事,不以权谋私,不徇私舞弊。
  4、遵守企业规章制度,保守企业秘密。5、接受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注册安全主任聘用
  第十四条 本市各类企业均应按本细则规定聘用注册安全主任。
  一般企业应按员工人数2—5‰的比例聘用注册安全主任,按比例不足一名的必须聘用一名专职或兼职注册安全主任。
  危险性较大的矿山企业、化工企业、易燃易爆生产企业、交通运输企业.、建筑安装施工企业按员工人数5—8‰的比例聘用注册安全主任,按比例不足一名的必须聘用一名专职注册安全主任。
  第十五条 企业可采取公开招聘或职业介绍的方式聘用注册安全主任。企业聘用注册安全主任时,双方应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责任,报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并在企业内部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应为注册安全主任提供相应工作条件,支持其行使职权,确保其能正常履行职责。应认真听取注册安全主任的工作汇报,对注册安全主任提出的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应积极采纳;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落实整改。

第六章 注册安全主任的管理
   第十七条 注册安全主任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聘用单位负责,业务上接受各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对注册安全主任任职资格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合格者方可继续受聘于企业从事注册安全主任工作。
  第十九条 逾期不参加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甚至因玩忽职守致使企业发生职工伤亡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事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戒勉、注销注册等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审批登记制度若干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05号


  《深圳市审批登记制度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三届四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实施。

市长:于幼军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深圳市审批登记制度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转变政府职能,规范审批、登记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深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审批、登记指行政机关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而实施的批准、许可、资格资质认可、核准及其他性质相同的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对有关外事、财务、人事等内部事务的审批登记,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审批、登记必须依法设定。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实施任何审批、登记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 规章草案和市政府提出的法规议案草案涉及审批、登记事项的,由市政府法制部门组织听证。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织机关于听证十五日前在《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刊载听证公告,内容包括立法草案名称、审批、登记项目、免费索取立法草案的时间、地点及参加听证会的办法等;
  (二)听证由组织机关指定法制部门工作人员或法律专家主持听证会,公布听证会的具体程序;
  (三)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和代理人在听证会上提出设立审批、登记项目的理由或依据;其他参加人及其代理人可以进行辩论和质证;
  (四)制作笔录,交听证参加人及其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五)听证结束后十日内,由听证主持人向组织机关提交听证报告,提出听证建议。
  听证应公开举行,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
  第五条 设立和实施审批、登记,必须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公告审批、登记的内容、条件、职责、时限,简化审批、登记环节,公开操作规程。未经公告,不得实施。
  任何单位、个人提出审批、登记申请,有关政府部门必须接受,并出具回执(含收件清单)。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收件单位应在出具回执的同时一次性书面告知办理审批、登记申请应当补充(含修改)的文件、资料和其他事项。
  第六条 审批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且没有批准数量限制的申请,应予以审批。
  第七条 审批机关对有批准数量限制的申请,应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或征询专家委员会意见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禁止行政首长个人作出决定。
  专家委员会委员由律师、会计师及其他专业人士组成。本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专家委员会。
  审批机关应制定专家委员会的组成及议事规则,并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公告。
  高新技术企业的设立实行先登记后审批的原则。
  第八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审批、登记应当在收件后15日内完成。
  依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发出告知书的,以第二次收件日为审批、登记时限起算日。
  第九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建立审批内部监督制度。重大决定,必须经集体讨论。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设立审批、登记事项,实施审批、登记行为的,审批、登记无效,并由行政监察部门通报批评;对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因无效审批、登记或违法实施审批、登记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负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全额上缴市财政。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于每年一月十日前通过《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公告增加或取消的审批事项。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深圳市人民政府第83号令《深圳市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及其附件二同时废止,但其附件一内容除与本规定相抵触部分外继续有效。


附件:取消、保留的审批(核准)事项

取消、保留的审批(核准)事项
发展计划局


  一、取消的审批(核准)事项(7项)
  1.一般贸易进口配额商品计划
  2.核发深圳经济特区进口自用免税物资额度证明
  3.限量和非限量登记进口商品
  4.外商投资企业及"三来一补"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指标
  5.对户籍迁入人员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
  6.深圳市实施土地拍卖招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7.大中专(中技)招生计划、院校的设立及专业设置
  二、保留的审批(核准)事项(12项)
  1.全社会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基建、技改、国土开发)计划
  2.市一、二、三产业新上项目立项(出具内资项目进口设备确认书)
  3.市政府投资计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工报告及年度资金安排计划
  4.限下项目借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际商业贷款初审和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核
  5.地方企业债券发行计划(包括基建、技改部分)
  6.地方中方机构担保项下外商投资企业对外融资指标
  7.深圳市重要农产品进口配额
  8.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开发项目立项(与科技局联审,科技局牵头)
  9.年度户籍人口机械增长计划
  10.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认定(与科技局联审,科技局牵头)
  11.鼓励类限下外商投资项目立项(与外经贸局、工商局等部门联审,外经贸局牵头)
  12.鼓励类限上外商投资项目立项初审
  三、保留的备案事项(1项)
  1.深圳市区属企事业单位300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


经济贸易局


  一、取消的审批(核准)事项(9项)
  1.名牌产品认定
  2.名优产品认定
  3.已设立的外资工业企业调整内外销比例
  4.港深自货自运厂车指标
  5.组建企业集团
  6.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技改类)确认书
  7.产业政策限制的内资企业变更(增加)经营范围
  8.技术创新项目认定
  9.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
  二、属于部门工作职能,不列入审批(核准)事项(5项)
  1.深圳市对口扶持地区向市经济合作发展基金申请优惠贷款及市内欠发达地区申请贷款
  2.工业企业技术引进合同
  3.为本市企业去内地投资、设立分支机构出具有关证明
  4.国家限量配额管理的重要工业品进出口管理
  5.两型(产品出口型、技术先进型)企业认定
  三、保留的审批(核准)事项(14项)
  1.内资企业限制发展类工业项目立项
  2.核发《酒类经营业务许可证》
  3.加工贸易生产合同
  4.开展"三来一补"项目
  5.成品油的经营权和加油站的设立
  6.拍卖企业设立(与工商局、公安局联审,经贸局牵头)
  7.旧货市场设立(与工商局、公安局联审,经贸局牵头)
  8.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立项(核发确认书)
  9.新产品、新技术认定
  10.广东省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初审
  11.设立工业类社团
  12.核发露天采石场《安全准采证》
  13.核发《安全主任资格证书》
  14.核发《特种工作人员操作证》
  四、保留的备案事项(4项)
  1.商品展销、展览会
  2.专业市场
  3.连锁经营业务
  4.中央部、委、办,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县办事机构登记

教育局


一、取消审批(核准)事项(19项)
1.成人中专招生计划
2.成人高校招生计划
3.市外院校来深举办成人专科学历教育
4.市属院校聘请外国专家、外籍教师
5.对外汉语教师资格初审
6.中等专业学校(含成人中专、成人中学)设置初审
7.普通中专学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新专业设置
8.初中学生录取
9.市属院校函授本专科办学资格
10.夜大本专科办学资格
11.公立学校(中小学、幼儿园)收费初审
12.市属学校申办企业(禁止项目)
13.直属学校教育附加费使用计划
14.直属学校(单位)临时申请专项经费
15.社会力量办托儿所、幼儿园登记注册
16.特区外民办学校、幼儿园收费初审
17.区教育局、市属学校财政转移支付的教育附加费使用计划
18.特区内民办学校收费初审
19.报考普通、成人高等学校和中专学校考生资格
二、属于部门工作职能,不列入审批(核准)事项(6项)
1.市普通高等学校新增设本科专业
2.市内新建中小学、幼儿园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
3.普通高中、职校、成人中等、高等教育毕业证验印
4.直属学校(单位)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和调拨
5.各级各类普通学校年度招生计划
6.普通职业高中和市属中专学校学生录取
三、保留的审批(核准)事项(10项)
1.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初中、高中
2.设立面向社会招生的成人教育办学机构,或者开办培训班
3.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或者开设课程辅导班
4.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设置校外教学机构
5.刊登、播放、张贴、散发各类招生广告
6.全市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
7.自费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
8.举办成人高等、中等专业教育《专业证书》班
9.市普通高等学校新增设专科、本科专业
10.申报国家级、省级学校和省、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市级学校、办学效益评估
四、保留的备案事项(4项)
1.成人中专、成人高校招生计划
2.市外院校来深举办成人专科学历教育
3.对外汉语教师资格,市属院校聘请外国专家、外籍教师
4.由其他行政部门审批(核准)的面向社会招生的成人教育办学机构及培训班

科学技术局


一、保留的审批(核准)事项(11项)
1.深圳市科技三项经费管理使用(与财政局、经贸局、发展计划局联审,科技局牵头)
2.科技保密审查
3.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认定(与发展计划局联审,科技局牵头)
4.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开发项目立项(与发展计划局联审,科技局牵头)
5.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认定
6.科技进步奖评定
7.科研单位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资格证书
8.重点新产品享受财政优惠
9.核发技术经纪人资格证书
10.科技成果鉴定登记
11.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认定
二、保留的备案事项(4项)
1.技术合同登记
2.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3.科技开发企业和技术贸易机构设立
4.民办科技企业登记

公安局


  一、取消的审批(核准)事项(5项)
  1.在特区内行驶的香港私家车入出境资格
  2.公路、公交客运车辆购置
  3.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安装、施工、维修资格
  4.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维修资格
  5.核发民用爆破器材运输专用车辆标志牌证
  二、属于部门工作职能,不列入审批(核准)事项(9项)
  1.《港澳回乡证》多次加签
  2.办理《深圳机场安全控制区证件》
  3.在深投资、办企业、就业的台湾同胞多次往返签注
  4.办理入户手续及《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少年儿童证》
  5.对港澳台居民核发《广东经济特区居住证》和《临时居住证》
  6.建设功能区、大型公共建筑物的交通设施指标
  7.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所属机构,外地驻深机构,境外企业驻深办事处刻制公章
  8.生产、销售和维修消防产品资格初审
  9.机动车身外侧喷涂广告初审
  三、保留的审批(核准)事项(32项)
  1.核发爆破员、安全员、押运员、保管员安全作业证
  2.工程爆破许可
  3.公安、金融、仓储、科研等内部保卫系统枪支弹药配置
  4.印刷业、刻字业特种经营许可(其中印刷业与文化局联审,文化局牵头)
  5.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6.剧毒物品销售、储存、使用、购买、运输作业许可
  7.爆炸物品销售、储存、使用、购买、运输许可
  8.机动车改装、更新、报废和延缓使用(改装初审)
  9.居民单、双程赴港澳地区定居、探亲和旅游
  10.核发《大陆居民往返台湾地区通行证》
  11.本市居民办理因私出国护照和旅游护照
  12.签发外国人来华签证和《外国人居留证》
  13.核发货车临时通行证、车辆载货三超证、专用车证
  14.申办机动车检测站资格初审
  15.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项目消防设计
  16.给生产、使用、储存、经营、运输和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核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
  17.举办3000人以上文体、庆典、展销活动的安全保卫方案
  18.建立保安服务组织
  19.户外广告设立(与工商局、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城管办联审,工商局牵头)
  20.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与城管办联审,城管办牵头)
  21.居民随迁入户
  22.公交线路的开设与调整(与交通局等部门联审,交通局牵头)
  23.旧货市场设立(与经贸局、工商局等部门联审,经贸局牵头)
  24.网吧设立(与信息化办公室联审,信息化办公室牵头)
  25.拍卖企业设立(与经贸局、工商局等部门联审,工商局牵头)
  26.核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7.核发《入出境通行证》及有关加注项目
  28.核发《暂住证》
  29.核办《特区通行证》和《边境通行证》
  30.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及异动
  31.机动车入户、核发牌证及异动
  32.开办、改变及注销机动车停车场、停放点。
  四、保留的备案事项(2项)
  1.全市旅馆业资料
  2.计算机国际联网用户备案

监察局


一、保留的审批(核准)事项(2项)
1.干部行政纪律处分
2.各区监察局正副职领导干部任免

民政局


一、取消的审批(核准)事项(6项)
1.双拥先进单位和个人评定
2.核发自然灾害救济费
3.收容遣送站的设置、撤销
4.婚姻登记员资格
5.接受安置异地退伍兵
6.退伍义务兵随父母异地安置
二、属于部门工作职能,不列入审批(核准)事项(6项)
1.核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证明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故证明书》
2.军队离退休干部、复员干部安置
3.转业士官、退休士官安置
4.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安置
5.牺牲、病故军官随军遗属异地安置
6.婚姻登记及出具《夫妻关系说明书》、《解除婚姻关系说明书》
三、保留的审批(核准)事项(12项)
1.革命烈士称号初审
2.新建、迁建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
3.设立民办社会福利机构
4.全市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及有关事项变更、撤销登记
5.尸体出境及国内运送
6.公墓(公益性公墓、经营性公墓、中外合资公墓)建设
7.设立殡葬服务单位、生产销售丧葬用品
8.因战人员伤残等级评定
9.特等、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
10.收养登记
11.核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12.婚介机构
四、保留的备案事项(5项)
1.村、居委会的设立
2.外地优抚对象中伤残人员关系迁入
3.定补定恤对象及其享受标准
4.经批准的在深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
5.退伍义务兵随父母异地安置

司法局


一、取消的审批(核准)事项(7项)
1.行政复议的受理与决定
2.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刑事)赔偿申请
3.劳动教养人员请假、准假
4.法律援助申请
5.深圳市一级调解委员会评定
6.部分涉台公证文书
7.报考律师资格
二、保留的审批(核准)事项(10项)
1.设立公证处及公证处设立办事处初审
2.设立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初审
3.劳动教养人员所外就医、减少或延长劳动教养期限
4.劳动教养人员所外执行和被提前解教初审
5.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初审
6.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
7.申领公证员执照及年度注册初审
8.申报律师执业证初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年审注册初审
9.法律服务所和法律工作者年检注册
10.申报律师资格
三、保留的备案事项(2项)
1.律师事务所变更登记
2.部分涉台公证文书

财政局


一、取消的审批(核准)事项(9项)
1.市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转为国有资产
2.企事业单位以计算机代替手工记帐
3.有关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先征后返
4.有关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先征后返
5.特区企业自用物资进口环节税收先征后返
6.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
7.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
8.外商投资企业预分利润
9.地方金融企业年度费用指标及坏帐和呆帐核销
二、属于部门工作职能,不列入审批(核准)事项(4项)
1.行政事业单位非营利性用地地价款财政挂帐处理
2.市政府基本建设资金拨付
3.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变更、注销
4.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立项
三、保留的审批(核准)事项(12项)
1.行政事业单位经费预算及国有资产处理
2.核发《广东罚没财物许可证》
3.财政农业专项资金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支出
4.设立代理记帐机构
5.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注册会计师注册
6.市政府投资项目材料设备降价处理和工程报废
7.政府投资项目交付使用手续
8.市行政事业单位用自筹资金进行基本建设
9.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的运用
10.农业"四税"减免
11.行政事业单位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地区购汇人民币限额指标
12.核发《会计证》
四、保留的备案事项(3项)
1.市年度基本建设计划
2.国有建设单位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3.农业企事业单位财务报表及农税征管有关报表

人事局(编办)


一、取消的审批(核准)事项(6项)
1.干部调出特区
2.拟分配到我市的出站博士后
3.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专业技术职务
4.人事计划单列及增(调)干指标
5.引进人才指标
6.机关事业单位市外增加工人计划
二、属于部门工作职能,不列入审批(核准)事项(14项)
1.人事立户
2.军队转业干部和深圳驻军干部家属(配偶)随军安置
3.年度(学年度)考核结果
4.全国标准工资和特区津贴正常晋升
5.确定工资档次、标准
6.确认工龄
7.核准离职费
8.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9.抚恤金、丧葬费核准
10.调入人员的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确认
11.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处级干部职数卡发放和职务任免
12.接收市外院校应届毕业生
13.特殊行业、工种人员提高退休费比例
14.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前期费用补贴
三、保留的审批(核准)事项(16项)
1.干部调入特区
2.列入公务员制度管理、职位分类及公务员过渡
3.国家公务员录用及招收聘用制干部
4.行政奖励
5.提前退休和延长退休年龄
6.组建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7.行政、市属事业机构编制
8. 非政府人才中介机构设立
9.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处级干部及高级职称人员辞退
10.正常退休及退职
11.引进留学人员及留学回国人员资格确认
12.申办《外国专家证》
13.事业单位设立、变更及注销登记
14.我市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15.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伤亡及其待遇
16.机关事业单位出入编管理
四、保留的备案事项(8项)
1.干部调出深圳
2.正科级以下职务公务员的辞职辞退
3.行政奖惩结果
4.调入博士后人员备案
5.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初次确认
6.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7.编制自定事业单位的编制
8.出国(境)培训

劳动局


一、取消的审批(核准)事项(9项)
1.技术学校、就业培训中心及其它职业培训机构技师上岗资格
2.高级以上技术工人等人员招调工计划指标
3.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
4.举办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5.公关员、推销员、秘书、保姆等非特殊性、非技术性人员上岗资格
6.招聘员工广告
7.职业培训办学机构办培训班
8.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培训班招生广告
9.劳动合同鉴证
二、属于部门工作职能,不列入审批(核准)事项(1项)
1.失业员工登记发证
三、保留的审批(核准)事项(14项)
1.设立职业介绍机构
2.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在深圳就业
3.职业培训办学机构设立
4.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5.招用劳务工
6.企业经济性裁员
7.职业资格证书、岗位证书
8.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
9.垫付欠薪条件和数额
10.核发《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11.市属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公司)工资基数及经营者年薪
12.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3.市外招调工
1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设立
四、保留的备案事项(5项)
1.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解散
2.户藉人员就业和再就业登记
3.设立驻深劳动管理站
4.技术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及其它职业培训机构技师上岗资格
5.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拟聘用考评员名单

规划与国土资源局


一、取消的审批(核准)事项(13项)
1.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属禁止或不再发生的行为)
2.探矿权转让(属禁止行为)
3.采矿权转让(属禁止行为)
4.土地增值税减免
5.市政工程报建
6.合作开发房地产
7.商品住宅外销
8.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9.拆迁物业报告
10.国土基金投资项目的工程预算和决算
11.测绘产品质量检验
12.核定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等级
13.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
二、属于部门工作职能,不列入审批(核准)事项(1项)
1. 企业改建或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地价评估报告审查
三、保留的审批(核准)事项(20项)
1.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审批(核准)
2.临时建设工程
3.地图的编制、出版初审
4.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
5.城市详细规划蓝图
6.地名命名、更名、注销
7.城市雕塑
8.矿产资源勘查许可
9.采矿许可证及其变更、采矿年度报告
10.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1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12.土地使用费减免
13.房屋租赁许可
14.房地产预售
15.房地产权初始、变更、抵押、转移登记
16.行政划拨或减免地价用地的地价评估报告书
17.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与特定土地使用权转让
18.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19.施工图设计文件
20.户外广告设立(与工商局、公安局、城管办联审,工商局牵头)
四、保留的备案事项(6项)
1.市属测绘单位资格
2.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等级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
4.测绘队伍任务登记
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6.国外和港澳台设计机构方案


建设局


一、取消的审批(核准)项目(15项)
1.建筑业试验室资质等级
2.核应急、人防警报鸣放
3.建筑行业培训机构设立
4.核发建筑从业人员岗位培训证书
5.专项安全认证
6.人防工程中间隐蔽质量监督检查
7.绿化企业资质等级
8.白蚁防治单位资质
9.项目经理从业资格
10.监理工程师从业资格
11.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
12.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
13.建筑业从业人员岗位培训
14.建设工程规划单位资质
15.水泥、建筑用钢筋、墙体材料等主要材料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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